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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落户后就业如何

罗于飞 发布于:2025-01-01 编辑于:2025-05-04 15:04:59 26386

苏州落户后就业如何

苏州现在人荒,只要你不是懒得工作,就一定有班上

落户苏州外地证书能用吗

落户苏州的方式由房产落户、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等。属于人才引进和积分落户会用到一些证书,证书属于苏州紧缺性人才的目录的,符合落户政策条件的,比如中级、高级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而且是国家认可的是可以用的。落户在苏州还有一个条件在苏州当地缴纳社保达到规定期限。

苏州落户后就业如何

在苏州落户有什么条件

一、外地人在苏州买房落户条件

1、落户申请者要购买苏州市区75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2、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要满3年、被单位聘录满3年、参加社保满3年等等条件,符合这些条件才能落户,允许申请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3、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

二、哪些种类的房子不可以落户呢

1、小产权房,因为这类房子没有国家发放的房产证,因此不可以办理落户手续,并且这类房子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假如遇到了拆迁一类的情况,通常是无法拿到相应的补偿的。

2、违规建筑,这类房子通常没有通过国家的批准,因此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许多买房者为了小便宜冒险买了这类房子,结果得不偿失。

3、无房产证的房子,这类房屋无法落户,但要是持有所有权证的明资料或签署赠送的协议,之后再把房子交付,等到过户的障碍没有时,也是能够过户到业主名下的。

4、商业用地的建筑商业公寓禁止入户,且业主的子女也不可以拥有此楼盘所在领域的户口,即不能在这个地段的学校入学。

苏州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

(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

(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

(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苏州落户流程

1.电子准入卡发放。电子准入卡短信将在9月25日前分批推送到申请人预留给积分受理窗口的手机号码上。如申请人近期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请在公示期结束前至积分受理窗口变更联系方式。

2.落户材料要求。办理落户手续时,需携带申请人本人和随迁家属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

3.省内户籍人员落户流程。原户籍地为江苏省的准入人员持短信通知及落户材料,根据信息提示直接前往落户地所属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4.省外户籍人员落户流程。原户籍地为江苏省以外地区的准入人员持短信通知及落户材料,根据信息提示前往落户地所属公安窗口办理“准迁证”(准迁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40日)。回原籍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后,再持“准迁证”第三联、“迁移证”、落户材料到落户地所属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5.申请人和随迁家属原户籍分别在省内和省外的落户流程。申请人与随迁家属原户籍分别在省内和省外,则先办理省外人员“准迁证”和迁出手续,再和省内人员一起至落户地所属户籍窗口办理落户。落户时必须申请人先落户后,随迁家属才能落户。

6.信息核对。办理落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将对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按照规定,如发现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如发现婚姻关系或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随迁条件的,取消随迁人员随迁资格。此外,若申请人放弃在苏落户,则所有随迁家属均不能落户。

7.在非自有独立产权房屋落户的人员注意事项。在租赁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住宅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直系亲属的住宅房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最后落户手续时,需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机关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时,需提供当年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落户声明。

8.原籍为中、高风险地区的落户手续。若省外原户籍地在规定办理迁移手续的时间段内被明确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准入人员需主动联系短信通知中的落户手续办理部门,报备后暂缓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暂缓签发准迁证),待该地区恢复为低风险地区后,请尽快办理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