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应届生落户条件
北京应届生落户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引进毕业生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具体要求包括:
1、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般不超过27周岁。
2、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应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般不超过30周岁。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
同时,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定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引进。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2、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3、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北京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对‘成效突出’如何界定进行调研,还将对此出台标准。”
(二)实习期离职将停止办理落户
毕业生在实习期内主动离职或实习期内考察不合格,并经延长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规定
一、2021年关于子女投靠落户上海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2021关于夫妻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2021上海关于老人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2.“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3.“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4.“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5.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6.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7.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8.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9.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海南落户怎么办理?办理海南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一、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按以下类别提交相应材料后,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
3、市局户政处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5个工作日办结)
4、对经市局户政处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乡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乡村派出所,由乡村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提交相应材料后,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海口落户预约怎么约
不用约,准备材料去当地派出所办理就可以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金盘派出所)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金盘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办理程序同上。申请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的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三、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人才,经提交相应材料后,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县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四、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可随。
海南人才引进落户如何申请落户
办理流程如下:
2、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3、市局户政处对办证中心开发区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
4、对经市局户政处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办证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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