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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引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王伟 发布于:2025-04-13 编辑于:2025-05-05 00:44:57 29891

海口市引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海口人才引进落户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金盘派出所)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金盘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领导) 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

3、市局户政处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5个工作日办结)

4、对经市局户政处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如属乡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乡村派出所,由乡村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人才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海南人才引进落户标准细则是什么?能说下办理流程吗

1、海南人才引进落户标准细则是:

(一)年龄55周岁以下,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的创业人才。

2、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3、市局户政处对办证中心开发区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

4、对经市局户政处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办证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海口市引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西安人才引进落户怎么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原件。(凭以上材料,可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其他情形:申请人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申请人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说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规定

一、2021年关于子女投靠落户上海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2021关于夫妻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2021上海关于老人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2.“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3.“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4.“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5.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6.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7.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8.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9.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西安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感谢,西安是16年放宽落户政策,很方便,我们都是那个时候落户大西安的,

几分钟就好了。前期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轻松,第一直接去您所在社区的的公安机关户籍室咨询;第二,关注“西安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掌上户籍室”进入落户界面,这个最方便,建议网上办理,然后按自身情况和平台要求选择填写。目前有6种落户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学历落户(以此为列,其他方式大同小异操作一遍就很明白)

只要身份证和毕业证(毕业证不管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只要在学信网能查到即可哦)同时, 2018年3月5日起,凭学历落社区集体户只需通过掌上户籍室上传学历、身份证照片即可,办理人无需再跑腿,审核过之后户籍室会把准迁证或者叫集体户口卡弄好,电话通知你去取就好;然后你拿着这个准迁证到原户口地户籍室给工作人员他们就会办理迁出,就OK了!

学历落户的适用范围注意一下:

1、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2、年龄要求。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其中,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凭以上材料,可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第二,置业安居落户(这个也占很大比例,说一下)

西安购房,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协议”“房产证”任意一个就可以选择这个选项落户西安,截至目前不受什么社保,学历限制,有房的朋友即可其办理就好哦。如果买了房子,也符合学历落户,最好办理了,直接学历落户到房子所在社区集体户,方便快捷。

第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申请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说明。

第四,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投靠亲属的情况

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办理地点及时限:

1、提交申请。可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社区集体户的,可在全市任意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可根据意愿,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③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固定住所或对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窗口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后,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到目前 2020年西安尚未出台新的落户政策,西安针对不同人群有不同落户方式,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办理落户!这是自身办理过得一些经验,和最近的落户政策,如有不到位的,希望大家评论补充哦,谢谢!

南京如何户口落户

户口迁入南京流程:

1.向南京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3.领取准迁证。(请注意在准迁证有效期内办理)

4.回原籍所在地迁出。

5.在南京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落户地点:

①如果本人在宁有产权住房,应当在产权住房处登记户口;如本人无住房,但直系亲属有产权住房,可在直系亲属产权住房处登记户口。

②不具备条件a的申请人,可以在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处登记户口。

③条件a、b都不具备的申请人,如本人所在单位设有集体户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

④条件a、b、c均不具备的申请人,应按居住证系统记载的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户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