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生儿落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青岛新生儿落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出生医学证明,这个婴儿从医院出生出院的报姓名的时候都有,这个一定要带好,没有不行。然后还要带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啥的,尽量带齐了,免得再跑一趟。
在青岛落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一)人才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1)高层次人才
持山东惠才卡、青岛市人才服务绿卡(青岛菁英卡)人员或者全国其他市(地)级及以上人才
(2)学历人才
1、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2、50周岁以下(未满51周岁,下同)取得硕士学位人员;
3、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人员;
4、40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人员
5、40周岁以下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
(3)技术技能人才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5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人员;
3、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人员;
4、40周岁以下初级职称人员
5、5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
6、45周岁以下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
7、40周岁以下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
8、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其中,取得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在中心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落户的,还需同时具有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记录

海南人才引进落户要求
比较严格。
原因是为了吸引高端人才,海南实行了严格的人才引进政策,对引进的人才要求学历和工作经历都比较高,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例如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
另外,海南的人才引进政策还有更加具体的要求,包括对引进的人才在各个领域的认可度、创新能力以及对海南未来发展的贡献等方面的考量。
因此,对于想要在海南落户的人才来说,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符合相关的要求,并且在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方面要有所突出,才能更好地获得海南的认可。
重庆人才落户补贴全流程
根据重庆的人才落户政策,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以落户重庆。专科以上学历的同学,只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就可以直接落户重庆。
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书
书面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
毕业证、技术职称证书或护理人员资质证书
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
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申请落户地址
凡是申请落户重庆的人才,可自愿选择城镇地区的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直系亲属、社会人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入户。
办理落户部门
请本人携带相关落户申请材料,前往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落户时限
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市内迁移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人才落户不受在渝务工、就业年限和缴纳社保年限的限制,也没有年龄限制。
与人才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申请随迁来渝落户。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条件
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零就业家庭卡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和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的社保补贴政策,无需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和办理。登记失业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持相关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社保补贴。
重庆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标准
对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未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在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
1300元/人/月(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1500元/人/月)
1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评为“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可有一定资金奖补
补贴期限
≤12个月,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
如何落户北京个人户口
落户北京有多种方式:
1.积分落户,就是社保+房产+学历等等获得积分,到达一定分数就可以落户北京。
2.投靠落户。夫妻投靠,就是年满45周岁且结婚十年或者45-55周岁结婚满5年,满56岁结婚满几年等等就可以落户。投靠子女落户等等。
3.投资落户。
总之,落户北京有多种方式,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更实用的是积分落户和投靠落户。
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规定
一、2021年关于子女投靠落户上海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2021关于夫妻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2021上海关于老人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2.“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3.“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4.“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5.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6.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7.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8.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9.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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