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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网签落户怎么办理

肖深 发布于:2025-04-25 编辑于:2025-05-04 19:12:20 36623

青岛网签落户怎么办理

青岛落户新政显示可以直接去自己房子的所在的街道带着购房合同等一些证件办理,不需要办理房产证,还有城阳即墨等一些地方租房都可以落户

在青岛落户口需要什么程序

(一)“三投靠”(夫需要什么手续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1、工作流程:

在青一方当事人到派出所申请办理,派出所按照规定受理户口材料,逐级上报,由公安分(市)局审批,在15个工作日办结。

2、办理条件: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应当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3、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户籍证明;

(4)结婚证》;

(5)原籍无业证明;

(6)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供身边无子女证明及《退休证》;

(7)父母子女投靠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二)购房落户:

1、工作流程:

房屋产权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落户,派出所受理材料,逐级上报,由市局审批,20个工作日办结。

2、办理条件: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3、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3)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

(4)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

(5)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

(6)随迁人员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随迁人员系成年未婚子女的,提供未婚和无业证明;

(7)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三)投资落户:

国内客商来青投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商局受理申请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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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青政发[2007]13号文件规定的投资落户条件。

(1)投资创业人员或单位申请;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3)完税(国税、地税)凭证;

(4)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随迁人员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接收单位证明;随迁人员系成年未婚子女的,提供未婚和无业证明;

(5)注册各类企业的,须户籍证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单位聘书或任命书、劳动合同;

(6)拟落户地为本人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为集体户的,提供单位落户证明; (7)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1、工作流程

先到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师范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然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本市院校的毕业生办理网上户口迁移。

2、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07]1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本市生源的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3、所需材料

(1)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入市落户通知书》、

(2)《就业报到证》及接收单位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网上迁移);

(4)《居民身份证》;

(5)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五)干部、工人调动:

先到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公安分(市)局申请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准迁证,本人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符合青政发[2007]13号文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调动落户条件。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调入地落常住户口的);

(4)《结婚证》(仅限于到配偶处落户);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于携带子女落户或投靠父母落户);

(6)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青岛网签落户怎么办理

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档案审查流程

初次申请需满足4个条件:

1.本科学历或者以上

2.档案可以调到上海

3.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有资格申报),请与公司人事部门确认

4.必须由公司申报(公司愿意申报),个人或中介都不可以申请。 续办条件: 1.公司申报 2. 缴上一年社保 流程: 1.验学历 2.申请调档案 3.交资料审核 4.审核通过后拍照领取通知单

5.领证

在南京如何落户

(1)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为申请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还需提供共同共有人同意落户书;

(2)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承租权人)同意落户书;

(3)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4)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

长沙落户政策

45周岁(含)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落户长沙并缴纳社保或个税后,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博士、硕士学历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限年龄。

同时,对湖南省内市州高层次人才,按程序认定后,享受长沙户籍同等购房待遇。

2020年,湖南出台《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放宽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长沙就业人员可即时申报落户。”同时,长沙出台《关于贯彻和落实强省会战略的行动方案(2022—2026年)》,其中明确,经认定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硕士不限年龄)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

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规定

一、2021年关于子女投靠落户上海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2021关于夫妻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2021上海关于老人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2.“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3.“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4.“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5.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6.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7.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8.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9.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