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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租房落户什么时间开始

王芳 发布于:2025-02-20 编辑于:2025-05-04 22:12:40 35700

青岛租房落户什么时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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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租房落户什么时间开始

成都人才引进落户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一)学历入户条件

1、学历方面:

(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2)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市外人员可持毕业证申请落户。

2、解读: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可以,但是专升本、成人教育都不行。

(2)应届生往届生都可以,但是有年龄限制,45岁。

(3)这项政策只有非成都户籍的人才能享受,不管你是金堂彭州还是锦江金牛都不能享受毕业证落户政策。

(二)第二种,专科:工作单位在成都市中心城区登记注册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45周岁以下;

2.已在成都市非公企业、社会组织或市、区属国有企业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户籍人员。

(三)第三种,应届生:

在成都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含户籍仍在学校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作单位在中心城区:大专学历;

2.工作单位在郊(区)市县:大专、中专学历。

3.连续三个月社保

(四)技能/职称方面:

1、技能人才落户

(1)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市外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后,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

(2)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

(3)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

2、职称落户

(1)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

(2)在郊区(市)县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

(3)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先落户后择业)。

(4)连续三个月社保,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人才”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1. 博士学历+相应学位;上海承认的高级职称+匹配的职位;

2. 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人员(列入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3. 本市(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团队核心成员(负责人)。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1.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有相应学位,1年以上工作经历);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2年以上工作经历);

3.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 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转化承担单位等);

三、高技能人才

1.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等荣誉(具有个人证书);

2.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个人证书);

3.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且获得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创业人才:获得1000w投资+持股10%的创业人才,工作2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3年内完成5000w技术交易额,工作2年。

3.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投资3000w,直接落户。

4.企业科技及技能人才:3年3倍社保+100w个税

5.企业家人才:10%股份+利润率10%+年纳税1000w;上市企业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 航运专门人才、传统医学人才、体育(文化)专门人才;

2. 本市各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3.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不用学历上海人才引进落户社保基数要求

1、持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年工作+2倍社保基数。

2、持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年工作+2倍社保基数。

3、持博士学位,可直接落户

博士半年落户上海博士学位人员在上海企业缴纳半年2倍社保基数,社保和个税合理匹配。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直接落户。

5、企业法人或高管,3年纳税100万,社保连续3年3倍,可落户上海。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办理资质

除了申请人要符合条件要求,入职的用人单位也要符合条件,因为上海落户的办理流程需要单位人事提交申报走流程。

公司是否可以给员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上海,在入职之前就要询问公司人事,无论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这些流程都是人事走流程申请,所以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与人事确认。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材料

申请人材料

(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2)承诺与授权书

(3)身份证正反面

(4)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6)本市落户证明材料(不动产证地址信息页)

(7)人才引进档案核实情况表

(8)学历学位证书

(9)最高学历认证报告

(10)相应学位认证报告

(11)跨省户口网上迁移告知单

家属材料

(1)配偶随调材料

(2)身份证正反面

(3)户口本地址页

(4)户口本本人页

(5)承诺与授权书(工作单位盖章、配偶签字)

(6)人事档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

子女随迁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户口地址页

(3)户口本本人页

合肥大学生落户政策

基本条件

1、在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2年;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参加城镇社保达到1年的人员;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

方式

1:买房落户

1、国有土地上房产证规划用途明确为“商品住在房”或“住宅”都可以办理户口。

2、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单位集资房、福利房、遗赠房、拍卖所得房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合法固定成套住宅房(不包括回迁安置房和商业、门面、办公、公寓式酒店等非住宅用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房屋面积与落户人数:

(一)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下同)的子女,在我市落户;购房一方的父母可同时在我市落户。

(二)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在我市落户;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户口迁入。

(三)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下,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等3人在我市落户。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和子女户口迁入。

(四)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购房迁移户口的,可同时迁移购房者本人、配偶和已在户内的子女;购房一方的父母(可不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限制)需在我市落户的,可申请迁入(含市区外迁入);户内已有一方父母的,不得迁入另一方父母。

(五)二人以上共有房,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出具协议书,申报其中一人及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亲属在我市落户。

(六)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住房户内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公安机关凭《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办理新房主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所需材料:

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二手房需提交税凭证)

办理流程:

携带以上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

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规定

一、2021年关于子女投靠落户上海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2021关于夫妻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2021上海关于老人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2.“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3.“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4.“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5.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6.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7.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8.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9.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